
“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守牢底线,尽好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企业生产安全!“12月7日,在平江县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我县一公司负责人说道。
去年9月份,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我县某公司进行废水排放采样时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指标超过规定标准,且对下游小溪地表水环境质量造成了损害。立案调查后,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相关法规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县生态环境分局再次进行实地调查勘查后,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公司非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于12月7日召开了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生态损害赔偿案磋商会。
因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最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该公司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共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70元。
据悉,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现场参与磋商并监督指导。
责编:何晶晶
来源:今日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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